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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
栏目:官网新闻 发布时间:2025-03-11
 一、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公积金中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送达、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一、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公积金中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载体,采取纸质、电子等方式对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送达、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三、公积金中心应当使用执法文书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并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关键执法环节使用电子设备同时进行记录。

  五、公积金中心负责全辖区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工作的统一领导,稽查科负责对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具体实施。

  (一) 申请人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受理登记表”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申请人依法可以口头申请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

  (二)对申请人投诉申请的事项受理或不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执法文书,载明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申请时间、审查决定意见等内容,并加盖公积金中心受理部门印章和注明日期,交申请人核对签收。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予以记录。

  (三)公积金中心可在行政执法案件投诉受理部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四)通过监督检查或接受举报发现单位违法行为的,应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登记表应载明被排查(举报)单位的基本信息、违法事实等。

  (五)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通过受理职工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发现单位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审批表应当载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原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承办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办案机构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公积金中心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日期等事项。

  (一)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应当在调查取证相关笔录中载明。

  (二)进行调查取证,就调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的,应当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询问(调查)笔录中注明。

  (三)采用电子设备收集电子数据资料的,应当将相关内容进行书面记录;收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其中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PG电子平台文字记录。

  (一)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应当制作调查取证终结报告等文书,详细记录调查取证情况。

  (二)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分支机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办理或限期缴存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或缴存)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履行义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加盖公积金中心印章和日期等事项。

  (二)单位在限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相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预告书或听证告知书,分支机构依法告知单位将要作出行政执PG电子平台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要求听证的权利。预告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当事人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将要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和期限;加盖公积金中心印章和日期等。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书,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人应当载明情况附卷,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的,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的,应当书面记录。

  (一)公积金中心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分支机构提出案件行政处理意见文书,报中心领导审批。

  (二)行政执法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事实和证据;适用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和期限;加盖公积金中心印章和决定日期。

  (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单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分支机构应当予以记录。

  (二)对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单位。单位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对申请的过程及执行结果进行记录。

  (一)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核实签收人身份后记录在送达回证上,并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受送达人签收时,可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

  (三)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记录,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全过程。在拍照、拍摄过程中应当在镜头前将送达文书内容、留置原因、地点、在场人员等记录清楚,制作成照片或者光碟等影像资料,存入案卷。

  (四)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文件清单上应当写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五)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在市级以上官方报纸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等方式进行,并应在行政执法案卷中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和送达经过。

  (一)公积金中心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音视频取证设备获取的音视频资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储存至专用存储器;纸质材料也应进行档案电子化,并予以同步存档。

  (三)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录入枣庄市行政执法平台和公积金行政执法系统,并按要求上传有关附件资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相片影音资料等。

  (四)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应当经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同意,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复制。

  (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公积金中心绩效考核范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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